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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Right」服務合約與使用條款

「Dr. Right」服務合約與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係規範使用搶鏡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Dr. Right」(https://drright.club)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相關權利義務,適用於已依本條款規定完成註冊之診所會員

 

第 1 條(名詞定義)

  本條款之用語定義如下列各款規定:

  1. 「診所會員」

    係指依本條款第4條規定註冊,透過本服務管理其使用者評價之業者。

  2. 「使用者」

    係指使用本服務而填寫就診評價之個人。

  3. 「診所會員提供內容」

    診所會員刊登於本服務之服務訊息內含之文章、圖片、照片、影片及其他資訊 , 透過本服務提供給本公司或使用者之所有內容。

     

第 2 條(同意本條款)

  1. 診所會員須依照本條款使用本服務,如不同意本條款內容即不得使用本服務。當診所會員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現有與未來衍生的服務項目及內容。

  2.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者外,診所會員及本公司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括意思表示等,以電子簽章法第2條所定義之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

     

第 3 條(本條款之修正、變更)

  1. 本公司得自行判斷隨時變更或追加本條款之內容。變更後之條款內容將登載於本服務之網站,本公司將不會個別通知診所會員,請診所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再行使用本服務。

  2. 本條款變更後,診所會員如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同該診所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變更後之內容。若不同意上述的條款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條款的其他任一約定,診所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第 4 條(註冊程序)

  1. 欲使用本服務之診所業者,得於同意遵守本條款後,依本公司規定方式提供資料予本公司申請註冊使用本服務。前揭申請將由本公司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審查基準審查,本公司如同意前揭申請,將另行發送通知。

  2. 本公司依前項情形要求申請者提供審查所需之文件資料,申請者應儘速提供,如不提供,本公司得拒絕其註冊。

     

第 5 條(本服務內容)

  診所會員得依本條款使用下列由本公司提供之服務:

  1. 透過本服務向使用者發送填評邀請之相關服務。

  2. 透過本服務管理客訴案件之相關服務。

  3. 透過本服務產生定期報表之相關服務。

  4. 透過本服務管理社群媒體商家頁之相關服務。

  5. 透過本服務委託代為處理客訴案件之相關服務。

  6. 前述各款之附隨服務。

     

第 6 條(登入資訊之管理)

  1. 診所會員須自行負責管理、保管其帳號及密碼(以下簡稱「登入資訊」),不得讓第三人使用,亦不得有出借、讓與、變更名義、買賣登入資訊等行為。若依照規定方法輸入登入資訊並與本服務留存登入資訊一致時,無論是否由診所會員所輸入,利用該登入資訊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均將推定為診所會員之行為,診所會員應負完全責任。如診所會員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2. 診所會員若發現登入資訊遭盜用或遭第三人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之指示處理。

     

第 7 條(使用外部服務等情形)

  1. 診所會員得將其所擁有之由第三方所提供社群媒體商家頁相關之外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Facebook 及 Google)管理者帳號權限授權給本服務,以使用於本服務之授權及認證。如經此方式授權,即視同診所會員已同意本公司自外部服務取得其評價相關資料等。

  2. 除前項規定外,診所會員如於使用本服務時使用外部服務之功能,診所會員除須遵守本條款外,尚須遵守該外部服務之使用條款或其他規範。

  3. 外部服務係由提供該外部服務之第三人負責,本公司對外部服務不予任何保證,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 8 條(個人資料與診所會員相關資料之處理)

  1. 診所會員為接受本服務,應向本公司所提供診所會員病患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EMAIL等資訊及其他與使用本服務相關而向診所會員或直接向病患收集取得之個人資訊等);本公司聲明將依本公司另定之個人資料暨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病患個人資料;診所會員並同意,以該個人資料暨隱私權政策作為診所會員委託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委外監督事項。

  2. 診所會員應該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且診所會員在其對病患的個資聲明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蒐集之⽬的」:應包括(090)消費者、客⼾管理與服務

       (2) 「個⼈資料利⽤之對象」:除個資當事⼈與診所會員外,應包括本公司及其他受託處理事務之其他機構。

   3. 診所會員應擔保其提供予本公司之病患個人資料,均可合法授權或再授權予本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

   4.  若因診所會員未盡本條款義務或其他法定義務而致使本公司遭第三人請求或訴追,應由診所會員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若本公司因此遭受損害,本公司並得向診所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5.  倘本公司發現因提供本服務,而有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等其他侵害之情事導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或其他法規命

        令,或導致他人權益遭受損失之可能,皆應即刻通知診所會員,並立即調查事故事實與影響範圍、提出控制與因應修復措施,必 

        要時協助診所會員進行和解或訴訟程序;如由診所會員發現者,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按前述約定辦理。

   6.  診所會員如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而遭受實際損害時,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

   7.  診所會員相關資訊若有誤或事後有所變更,診所會員應盡速修正或變更。如診所會員提供資料為虛偽不實、錯誤或漏未記載,致

        本公司無法聯繫診所會員而受有損害或因此造成第三人權益之損害時,診所會員同意將自負相關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 9 條(使用發送填評邀請服務)

  1. 使用發送填評邀請服務時,須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透過本服務代為發送邀請簡訊至使用者之手機,簡訊內容則為依據診所會員與使用者資料所產生之客製化內容。

  2. 診所會員須就發送填評邀請程序向本公司保證以下事項:

       (1) 簡訊發送對象為實際於診所會員診所進行就診行為之使用者。

       (2) 不向未就診之病患或其他人發送填評簡訊。

 

第 10 條(使用管理客訴案件服務)

  1. 診所會員得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使用管理客訴案件服務,利用本服務管理使用者之負面回饋資訊。

  2. 診所會員應自行處理使用者之客訴內容,本公司僅提供診所會員與使用者間交涉平台,診所會員與使用者間醫療行為所發生之一切糾紛,均應由診所會員自行負責解決,與本公司無涉。診所會員不得請求本公司處理前揭糾紛,亦不得就前揭糾紛要求本公司負任何責任。

  3. 本公司不審核亦不擔保使用者填寫客訴之資料真實性。

第 11 條(使用產生定期報表服務)

  1. 診所會員得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使用定期報表服務,利用本服務自動發送定期分析報告至診所會員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第 12 條(使用產生定期報表服務)

  1. 診所會員得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使用定期報表服務,利用本服務自動發送定期分析報告至診所會員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第 13 條(使用管理社群媒體商家頁服務)

  1. 診所會員得依本公司另行規定之程序使用管理社群媒體商家頁服務,利用本服務管理診所會員指定之社群媒體商家頁之評價相關資訊。

  2. 社群媒體商家頁之評價以外之資訊,診所會員應自負處理之全責,診所會員與使用者間醫療行為而發生之一切糾紛,均應由診所會員自行負責解決,與本公司無涉。診所會員不得請求本公司處理前揭糾紛,亦不得就前揭糾紛要求本公司負任何責任。

  3. 本服務所支援之社群媒體商家頁種類,將依實際提供情況為準,本公司保留任何提供與修改之權利。

  4. 本公司不審核亦不擔保社群媒體商家頁之評價之資料真實性。

     

第 14 條(服務費用收取)

    1. 本服務無需收取任何初始設定費用。

    2. 診所會員客戶依照主約載明之費用付款給本公司。                                                                                                                                 

    3. 診所會員客戶應透過本公司配合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完成本服務服務費用之付款,收付款狀況以第三方支付業者回傳本網站之資訊為準。                                                                                                                                                                    

第 15 條(禁止事項)

  診所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向本公司聲明保證不會有下列行為(也包含教唆或預備行為):

  1. 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中華民國與診所會員所在國家與地區法令)。

  2. 破壞、妨礙本公司伺服器或網路功能之行為。

  3. 基於違背本服務提供意旨之目的,使用本服務或透過本服務而取得資訊之行為。

  4. 使用其他診所會員之登入資訊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5. 自他人處取得本服務之登入資訊,或向他人揭示、提供本服務登入資訊之行為。

  6. 其他類似上述規定情形經本公司判斷為不當之行為。

第 16條(違反條款時之處置等事項)

  1. 診所會員如經本公司判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得經其裁量後決定,且無需通知該診所會員,逕行暫停、限制該診所會員使用本服務或終止本條款(以下簡稱「停用等措施」。):

       (1) 違反(或違反之虞)本條款任一規定或遭通報其違反(或違反之虞)本條款任一規定。

       (2) 使用本服務而與使用者間發生糾紛,經查明該糾紛係可歸責於診所會員之事由所致。

       (3) 經查明提供本公司之全部或一部資訊為虛偽不實。

       (4) 診所會員如停止或無法給付服務費用達三個月,或已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或類似之程序。

       (5) 已30日曆天以上未回應本公司之詢問及其他要求答覆之聯絡事項。

       (6) 屬犯罪組織,或透過出資及其他方式協助或涉入犯罪組織之維持、運作或經營等與犯罪組織有所交流或有連結等情形。

       (7)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之事由。

  2. 診所會員遭停用等措施後,其因本條款而對本公司及第三人負擔之一切義務及責任,仍應負責而未獲免除。

  3. 診所會員因本公司依本條款規定採行之措施所受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 17條(不可抗力)

  本公司及診所會員因下列各款事由而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條款之義務時,無須負責:

  1. 發生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時。

  2. 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時。

  3. 政府關於本服務有任何命令處分時。

  4. 國內政治經濟情勢發生重大變故、社會發生叛亂、暴動或罷工或傳染病者。

  5. 本服務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系統等維修、停電時。

  6. 其他類似前列各款之事態 。

第 18 條(損害賠償)

  1. 於診所會員使用本服務直接相關之範圍內,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診所會員受有損害時,本公司僅就診所會員實際發生之直接損害負責。

  2. 本公司依據第8條第5項及前項對診所會員負責之損害賠償金額總額,視診所客戶所採取付費方案,以第13條規定之一年總服務費用為上限

  3. 如診所會員因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任何理由致對本公司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時,本公司得與第 13 條之每期費用一併向診所會員收取。

第 19 條(保密)

  1. 除取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診所會員應將與本服務相關且經本公司明示或默示指定為秘密之非公眾周知之資訊,列為機密資訊處理。

  2. 除取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診所會員不得予以散佈、公開或揭露前項機密資訊予第三人知悉或自行於本條款目的範圍外使用,並應以不低於保護其自身機密資訊之注意義務維護機密資訊之保密性並同意採取合理必要之措施維護機密資訊。

  3. 本公司得隨時請求診所會員返還或銷毀前項機密資訊、記載或記錄前項機密資訊之書面及其他儲存媒體及所有複本。

第 20 條(本條款之終止)

  1. 為保障診所會員簽約之權益,使用季付制或年付制之會員客戶,若對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內容不滿意,經向業務人員反應無效者,可填「終止合約申請書」(表格如附)說明具體事實,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應於自收到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回覆客戶改善之成效。若診所會員仍不滿意本公司之改善成效,本公司得同意終止本條款,並退還尚未發生服務月份之款項。惟已使用服務之月份應按月付制之月費來計算,即將診所會員已繳之季費或年費扣除已使用服務之月份後退還。

  2. 診所會員依前項終止本條款後,並不免除於終止前已對本公司及第三人負擔之所有義務及責任。

第 21 條(本服務之變更、中止與結束等事項)

  1. 本公司得事前在本服務之網站上公告或其他本公司判斷為妥適之方式,通知診所會員本服務之變更或終止;但遇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2. 發生下列各款事由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診所會員,逕予暫時中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1) 定期或緊急進行為用於本服務之通訊機器設備等器材之相關保養與維修時。

       (2) 過量連線及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致系統負載集中時。

       (3) 需保障診所會員或使用者之安全時。

       (4) 電信業者未提供服務時。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6) 因火災、停電及其他意外事故或戰爭、紛爭、動亂、暴動、勞資糾紛等事由致難以提供本服務時。

       (7) 依法令或其他依法採行之措施致本服務無法運作時。

       (8)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所定情形經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

   3. 診所會員因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採行之措施受有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 22 條(權利義務讓與)

  1. 診所會員除取得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外,不得將本條款所定之權利或義務,或本條款之地位讓與第三人、使第三人繼受,亦不得以此設定擔保或為其他一切處分。

  2. 如因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營業讓與第三人,或因併購、分割等公司組織變更致本服務由其他公司一併繼受時,診所會員於本條款中預先同意本公司得將本條款之地位、權利及義務以及註冊資料等相關資訊,讓與前揭承接營業之受讓人或繼受人。

第 23 條(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本條款係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因本條款引發或與本條款相關之一切爭議,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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