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號 起,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20 歲,下修至 18 歲。
所以未成年患者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署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時,所需條件也下調到 18 歲以下 (現為 20 歲以下)。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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